九洲药业原监事收警示函 配偶涉股票短线交易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了关于对许加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九洲药业)。经查,在许加君担任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洲药业”,603456.SH)监事期间,许加君配偶王海冰于2020年3月6日至7月9日期间,通过名下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买入九洲药业股票9.75万股,成交金额218.96万元,累计卖出九洲药业股票11.61万股,成交金额264.41万元。

上述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许加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7月13日,前身是始创于1973年的黄岩县东山味精厂,是一家医药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于2014年10月10日在上交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3456。截至2021年2月8日,浙江中贝九洲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大股东,持股34.1%。

许加君于2014年11月17日至2020年11月16日担任九洲药业职工监事。许加君,男,1967年1月出生,本科,曾先后任职于浙江九洲制药厂生产部、九洲药业销售部等单位。

3月8日,上交所网站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1〕16号)显示,经查明,许加君于2011年11月18日至2020年11月9日担任九洲药业监事。2020年9月8日,公司披露公告称,时任监事许加君的配偶王海冰于2020年3月6日至7月9日期间,累计买卖公司股票合计24笔。其中,买入12笔,合计买入股数9.75万股、金额21.90万元;卖出12笔,合计卖出股数11.61万股、金额264.41万元。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将其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公司时任监事许加君的配偶王海冰将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6个月内买入卖出9.75万股,构成短线交易,涉及金额218.96万元,且违规次数频繁、违规交易股数和金额较大。根据公司2020年9月8日披露的公告,上述短线交易所得收益6.89万元已上缴公司。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许加君予以通报批评。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许加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九洲药业)

许加君:

经查,在你担任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期间,你配偶王海冰于2020年3月6日至7月9日期间,通过名下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买入公司股票97,500股,成交金额2,189,566元,累计卖出公司股票116,100股,成交金额2,644,061元。

上述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自觉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执行,并督促直系亲属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1年3月8日

关键词: 九洲药业 警示函 短线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