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关注:全国股转:2023年拟实施6次创新层进层工作 下半年仅有1次进层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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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6日晚,全国股转发布了《关于2023年创新层进层实施工作安排的通知》。2023年,全国股转公司共拟实施6次创新层进层实施工作,分别以1月31日、2月28日、3月31日、4月28日、5月31日和8月31日为进层启动日。
启动后,全国股转公司将在2月1日、3月1日、4月3日、5月4日、6月1日、9月1日24时前发送核查信息,同时主办券商当在2月6日、3月6日、4月7日、5月9日、6月6日、9月6日24时前提交核查材料。
全国股转公司表示,将按照上述时间安排,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统一门户—分层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分层系统)向主办券商发送经初步判断符合创新层主要进入条件的基础层挂牌公司名单、基本信息、公司自查表模板等自查、核查材料。
收到自查、核查材料后,挂牌公司可以根据相关工作准备情况,合理选择拟参与的进层批次,按照相关时间安排,根据《分层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名单及相关信息,对是否符合进层条件,是否存在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等进行自查,并填写自查表,加盖公司公章后,提交至主办券商处。
除此之外,全国股转还提示了4大注意事项:
(一)关于财务、市值等进层指标基准日。2023年创新层进层实施工作涉及的财务指标,均以挂牌公司已披露的经审计的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中期报告(以8月31日作为进层启动日的公司适用)为准。进层实施涉及的股本总额、市值、交易量(如有)、做市商家数(如有)以及不得进入创新层的情形,均以挂牌公司拟依据的进层启动日为判断基准日。
(二)关于拟仅根据研发标准进入创新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拟仅根据《分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进入创新层的公司,应当在提交进层材料前,按照《拟仅根据研发标准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公告必备内容》(附件1)的要求,披露符合相关条件的公告。负责挂牌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关于挂牌公司研发投入归集范围及相关会计处理的专项意见的必备内容》(附件2)的要求出具专项意见并披露。
(三)关于发行融资、董事会秘书和公司治理制度的完成时点。挂牌公司应当在拟依据的进层启动日前完成发行融资、聘任董事会秘书,制定并披露公司治理制度。其中:发行融资完成时点以定向发行普通股、优先股或可转债的挂牌交易日或挂牌转让日为准;聘任董事会秘书完成时点以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时点为准。制定并披露公司治理各项制度,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时点为准。
(四)关于存在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的信息披露及督促整改要求。挂牌公司进层前经自查发现存在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整改,并在完成整改、消除影响后披露公告,说明整改措施、影响消除情况及后续防范机制等。主办券商核查过程中,发现挂牌公司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在为其提交进层材料前,督导其完成整改、消除影响。